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4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提示性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议案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获得通过,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同日起生效。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发布了《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本基金将自 2023 年 4月 27 日起正式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
前本基金设置 2023 年 3 月 29 日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含当日)为赎回选择期供
投资者做出选择。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将转型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转型前的赎回期安排
(一)设置赎回选择期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设置 2023 年 3 月 29 日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含当日)为赎回选择期供投资者做出选择。在赎回选择期内,投资者仅可以按规定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在赎回选择期内,豁免《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封闭期安排等条款,投资者可不受封闭期限制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且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仍适用转型前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
(二)赎回选择期内的投资限制
在赎回选择期内,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豁免《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等条款。
(三)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的变更登记
在赎回选择期最后一日(即 2023 年 4 月 26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
者未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投资者未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全部变更登记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投资者在《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起始日为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日。投资者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本基金正式转型及法律文件生效时间
自赎回选择期届满的下一工作日即 2023 年 4 月 27 日起,《华夏科技龙头两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已在官网(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三、转型后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
自 2023 年 4 月 27 日起,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两年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对于投资者在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日。
基金管理人已发布《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ChinaAMC.com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