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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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
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 年 1 月 26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中证智能汽车
基金主代码 01095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 月 1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公告依据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中证智能汽车主题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中证智能
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1 月 2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1 月 26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1 年 1 月 26 日
转换换入起始日 2021 年 1 月 26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1 年 1 月 26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天弘中证智能汽车 A 天弘中证智能汽车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0955 01095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是 是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 10 元)。
(2)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
取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0 万 1.00%
500 万≤M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5)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
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A 类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3%
T≥30 天 0.05%
C 类赎回费率 T<7 天 1.5%
T≥7 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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