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心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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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心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
银华心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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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银华心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589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采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为一年。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交申
购/转换转入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其申购/转换转
入申请获得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
持有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
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年度
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
即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
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银华心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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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2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
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
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
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
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
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
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
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
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
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9、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
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
低于上述最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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