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安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3
兴华安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兴华安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
证监会 2021 年 6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1]2001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1 年 7 月 7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开始销售日期以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为准。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6、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采
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规模控制方案详见本公告“第二部分募集期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7、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的资金。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8、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
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时还应遵守销售机构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要求,配合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与资料。
9、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10、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1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发布在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的《兴华安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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