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25 06:59:21 股吧网页版
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5


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3 月 25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开

基金主代码 01718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12 月 2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5-3-26

赎回起始日 2025-3-26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3-26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3-26

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5 年 4 月 3 日。
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申请,不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本基金自 2025 年 4 月 4 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赎回和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期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5 年 4 月 3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本基金自 2025 年 4 月 4 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申购时,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