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价值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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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5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海价值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录
目 录......1
第一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1
第二部分前言......3
第三部分释义......6
第四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2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2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1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5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5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8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9
第一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海价值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东风 5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东风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0 年 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52号文核准设立,自 2010年 3月 15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0年 4月 20日结束募
集工作,并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正式成立。东风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5
年 7 月进行了合同变更,主要修改了原集合计划的终止条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的规定,东风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
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 2021 年 6 月 7 日起,
《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东风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
国证监会 2024 年 11 月 19日证监许可【2024】163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5年 7月 29日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5 年 9 月 1 日表决
通过《关于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东海价值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由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其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海价值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取消业绩报酬、调低相关费率、调整份额类别设置、估值方法、投资比例限
制、投资策略等内容,上述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东海价值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5年 9月 15日生效,《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东海价值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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