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安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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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9
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安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重要提示】
鹏安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5 年 8 月 28日证监许可[2025]1912 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2、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3、本基金的托管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本基金自 2025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各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募集期内的最高募集规模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募集规模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0 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8、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9、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请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纳认购款项。
10、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1、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含认购费,下同);直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不设级差限制。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3、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5、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合约上的禁止或限制或其他障碍。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详细阅读《鹏安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鹏安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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