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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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5-31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重要提示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7 月 2 日证监基金字
[2004]97 号文件《关于同意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
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04 年 8 月 24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7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67
八、基金的转托管...... 69
九、基金的投资...... 70
十、基金的业绩...... 82
十一、基金的财产...... 8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8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97
十七、风险揭示...... 100
十八、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8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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