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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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8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盛成长价值
基金主代码 080001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2 年 9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12 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173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51,037,026.12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份额) 0.35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2017 年度第一次
注: 1、本基金合同中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 1 次,每次收益分配的分配比例未作约定。
2、基准日本基金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 0.1734 元,本次收益分配中每份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为 20.18%。
3、本次为本基金第十二次收益分配,本次之前本基金每 10 份基金份额已累计分配收益 25.88 元。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7 年 12 月 20 日
除息日 - 2017 年 12 月 2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1、红利再投资方式下,所得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 2017 年 12 月 22 日起可办理查询、赎回等业务。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及财税[2008]1 号《 关于企业所
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2、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再投资费用。
注: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
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
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如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如
投资者需要变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对本管理公司直销中心设置有最低分红金额的限额,该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在低于 1.00 元时将
不再划转,转为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处理。
二、风险提示
本管理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管理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
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基金销售机构
1、本管理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本管理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8882666。
2、本管理公司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
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徽商银行、大连银行、河北银行、包商银行、星展银行、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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