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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2-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0 年 2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22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4 月 22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0 年 1 月 22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分级 ...... 43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 45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第九部分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47

第十部分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 48
第十一部分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8
第十二部分运作期内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62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6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 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业绩 ...... 7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 76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7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84
第十九部分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 ...... 85
第二十部分运作期的提前到期 ...... 86

第二十一部分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87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88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二十五部分风险揭示 ...... 96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八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第二十九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第三十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7
第三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第三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138

第一部分 绪言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销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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