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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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8-06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4年8月6日
重 要 提 示
1、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3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新华环保份额;场内简称:新华环保;基金代码:164304)、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新华环保A份额;场内简称:NCF环保A;基金代码150190)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份额(以下简称:新华环保B份额;场内简称:NCF环保B;基金代码:150191)。其中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5、本基金自2014年 8月 11日至 2014 年 9月5 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本基金募集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首次募集最低限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8、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进行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新华环保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1:1 的比例确认为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
9、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单笔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10、对向直销机构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其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异地)和100万元(同城)以上,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电话中心或者网站,告知客户服务人员,本公司直销中心将派销售人员上门为客户服务。
11、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认购人所有,其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8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登载在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及直销专线电话(01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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