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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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2-07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目录
一、 前 言......2
二、 释 义......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9
五、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0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2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0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3
十、 基金托管 ...... 35
十一、 基金的销售 ...... 36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7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38
十四、 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 47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十七、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5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3
二十一、违约责任...... 66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6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68
二十四、业务规则...... 69
二十五、其他事项...... 70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
二十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92
一、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冲突,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监管机关备案,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南方中国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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