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对本基金新增C
类场外基金份额(以下简称“C类基金份额” ),并据此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法律文件。现将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说
明》):
一、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该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基于此,
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 中新增“销售服务费” 释义,并在后续章节相关内容中增加有
关“销售服务费” 表述。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九、基金的份额类别” 中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
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条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
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申请本基金某类
或多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见届时的相关公告。”
四、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中新增如下
内容,相关序号顺序调整: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
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五、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中新增“销售服务费” 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六、修订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中第2点、第
4点,具体如下: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
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分红,具体
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
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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