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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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
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11 月 24 日,
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24 日 17:00 止(以北京市长
安公证处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纸质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或以基金管理人系统
记录时间为准;纸面表决及网络表决时间在 2020 年 12 月 24 日 17:00 以后的为
无效表决,电话及短信方式表决时间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17:00 以后的为无效
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截止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0 年 11 月 24 日,本基金总
份额为 410,218,991.18 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22,025,113.60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4.12%,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18,802,090.57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98.5484%;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511,357.51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2303%,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711,665.52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2213%。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根据《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0,000.00
公证费 15,000.00
合计 35,000.00
二、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0 年 12 月25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决议生效后的选择期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的说明,本基金的相关安排如下:
1、关于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修订《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相应修订了《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前述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并获《关于准予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09 号),修订和更新后的
文件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生效。
2、选择期安排
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修改后的《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本基金管理人安排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换转出
或者卖出)。本基金转型选择期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含该日)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含该日)。在选择期期间,投资者可正常进行申购(含转换转入)、赎回(含转换转出)、二级市场买卖交易等业务。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详细安排请见《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3、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即 2021 年 1 月 26
日)起,本次修订的《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四、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复牌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自 2020 年 12 月 25 日开市起开始停牌,并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公告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10:30 复牌。
五、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关于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8 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55037 号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4339K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男,一九七三年四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7304120411
代理人:吕婧,女,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703251221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委派代理人吕婧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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