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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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重要提示
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根据《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存续期为 15 年。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根据深交所深证上[2014]127 号《终止上市通知书》,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4 年
4 月 9 日终止上市权利登记,并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终止上市。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
同日生效。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自 2015 年 7 月 24 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大成中小盘”和基金代码“160918”不发生变更;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4 月 10 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37
七、基金的存续......3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9
十、基金的投资......49
十一、基金的财产......6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60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6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七、风险揭示......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6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0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0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五、备查文件......10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景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景宏基金:指景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转型:指景宏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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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重要提示
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根据《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存续期为 15 年。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根据深交所深证上[2014]127 号《终止上市通知书》,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4 年
4 月 9 日终止上市权利登记,并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终止上市。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
同日生效。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自 2015 年 7 月 24 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大成中小盘”和基金代码“160918”不发生变更;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4 月 10 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37
七、基金的存续......3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9
十、基金的投资......49
十一、基金的财产......6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60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6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七、风险揭示......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6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0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0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五、备查文件......10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景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景宏基金:指景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转型:指景宏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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