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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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23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年8月)
基金发起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释义 ...... 1
二、前言 ...... 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和义务 ...... 3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 8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2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 13
七、基金单位的发行 ...... 13
八、基金的成立 ...... 14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 ...... 15
十、基金间转换 ...... 19
十一、基金交易 ...... 19
十二、基金的托管 ...... 19
十三、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 20
十四、基金的登记业务 ...... 20
十五、基金的投资 ...... 21
十六、基金资产 ...... 24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2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27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28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2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30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33
二十三、违约责任 ...... 35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35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35
二十六、基金契约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36
二十七、其他事项 ...... 36
一、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行公告: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者/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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