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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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3 年 2 月 1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21 号
文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3 年 4 月 2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
日为 2021 年 1 月 20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0 月 25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50
七、基金的投资......58
八、基金的业绩......74
九、基金的财产......79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80
十一、基金的收益和分配......86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6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8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89
十五、风险揭示......89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4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6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二十二、备查文件......120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泰达宏利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指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同构成的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成长:指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周期:指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稳定:指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法》: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2017 年 8 月 31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系列基金某行业类别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本系列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03 年 4 月 25 日
基金的终止日:指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存续期: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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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3 年 2 月 1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21 号
文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3 年 4 月 2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
日为 2021 年 1 月 20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0 月 25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50
七、基金的投资......58
八、基金的业绩......74
九、基金的财产......79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80
十一、基金的收益和分配......86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6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8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89
十五、风险揭示......89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4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6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二十二、备查文件......120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泰达宏利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指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同构成的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成长:指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周期:指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稳定:指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法》: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2017 年 8 月 31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系列基金某行业类别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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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本系列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03 年 4 月 25 日
基金的终止日:指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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