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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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08年7月1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55号文 核准,基金合同于2008年9月26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更新,相关 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月22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9 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7
九、基金的投资......58
十、基金的业绩......70
十一、基金的财产......7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2
十七、风险揭示......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11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
中国 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基金法》: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
《销售办法》: 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
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
《运作办法》: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包
括配套《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信息披露办法》: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
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08年7月1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55号文 核准,基金合同于2008年9月26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更新,相关 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月22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9 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7
九、基金的投资......58
十、基金的业绩......70
十一、基金的财产......7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2
十七、风险揭示......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11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
中国 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基金法》: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
《销售办法》: 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
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
《运作办法》: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包
括配套《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信息披露办法》: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
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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