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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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6-18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改稿)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 前言 ......1
二、释义......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8
四、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9
五、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11
六、基金备案...... 13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6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24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及基金间的转换...... 39
十三、基金的托管...... 40
十四、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40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0
十六、基金的注册登记...... 41
十七、基金的投资...... 42
十八、基金的融资...... 48
十九、基金财产...... 49
二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二十六、违约责任...... 69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70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二十九、其他事项...... 70
一、 前言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订立《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机关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六)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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