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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22 10:11:02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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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记录

日期 修改内容

2021 年 1 月 22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存
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中国入世后以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即总成本领先优势和标新立异优势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70%;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70%;现金留存比例浮动范围:5-15%;投资证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 80%;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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