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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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一、前言”的第一段、“八、基金持有人大会”、“十三、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第
4 条规定、“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则”
2004 年 10 月 16 日 中的第 6 条规定、“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一)、(二)、
(三)、(四)款的规定;另外,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
契约”的提法一律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改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单位改为“(基金)”份额。
2007 年 5 月 29 日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第(七)款“申购份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第 1 项“申购份额的计算”
2007 年 9 月 29 日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
款第 2 项、第(八)款第 1 项“特殊情形的处理”
2018 年 3 月 28 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
改部分内容
2020 年 3 月 18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
容
2021 年 1 月 22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存托
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发起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目 录
一 、 前 言 ...... 1
二 、 释 义 ...... 1
三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3
四 、 基 金 发 起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3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4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5
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6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与 程 序 ...... 10
十 、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11
十 一 、 基 金 的 设 立 募 集 ...... 12
十 二 、 基 金 的 成 立 ...... 12
十 三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13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 17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托 管 ...... 17
十 六 、 基 金 的 销 售 ...... 17
十 七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18
十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 18
十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 25
二 十 、 基 金 资 产 ...... 25
二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25
二 十 二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27
二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28
二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29
二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30
二 十 六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33
二 十 七 、 业 务 规 则 ...... 34
二 十 八 、 违 约 责 任 ...... 34
二 十 九 、 争 议 处 理 ...... 35
三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 35
三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 35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据《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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