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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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08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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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12 年 11 月 19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
可【 2012】 1537 号)和 2012 年 12 月 17 日《关于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
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131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基
金监管部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备案确认(基金部函[2013]58 号)后正式生效。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自 2013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
根据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 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并与第二保本
周期保本责任的担保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针对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以及第二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依据《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金鹰元丰保本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刊登了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对基金
合同修改部分进行了说明,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前述修改
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2016 年 3 月 2 日第二保本周期届满,针对本基金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以及第三
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金鹰
元丰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对《金鹰元丰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披露了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对基金合同修改部分进行了说明,同日,在
金鹰基金公司官网披露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本基金 2016 年 3 月 2 日到 3 月 7
日为第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 本基金转入第三保本周期的相关业务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管理
人最新业务公告。 第三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担保额度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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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第三个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投资者投资者在第三个保本周
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时不能获得保
本担保,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此外,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果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
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
为准。
此外,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若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将
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其低流动性和较高信用风险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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