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召开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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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7-29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召开
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召开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简 称“中国”)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有资格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统称“中国法律”¹),就题述 事宜出具中国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受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海通资管”或“基金 管理人”)之委托,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 行)》(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 (REITs) 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 (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等 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2025年6月)》(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就国泰海通资管 召开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简称“本次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北京市汉 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召开国泰君安 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大会涉及的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与任何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等相 关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对这些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验证和评价该等数 据的适当资格和条件。
1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 律。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及见证,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2025年第1号)》《基金合同》《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² (三份公告统称“《大会公告》”)、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本基金在本次大会权益登记日(即2025年7月4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表决票、身份证明文件等纸质投 票材料及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网址:https://vote.sseinfo.com) 所载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投票信息以及上 海市东方公证处就本次大会出具的《公证书》[(2025)沪东证经字第5393号],并 现场查看了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情况等相关电子信息,就与本次大会 相关的问题向基金管理人有关人员做了询问,听取了基金管理人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并对本次大会的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3. 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在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而进行的见证、核查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所提供的文 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信息,无论是否可从公开渠道获得,其均已向本所律师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 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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