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8-19 09:11:21 股吧网页版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9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3
四、基金资产保管 ......5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8
六、交易安排 ......10
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12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4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8
十、基金收益分配 ......19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20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2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23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3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25
十七、禁止行为 ......26
十八、违约责任 ......27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28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2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29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30
二十三、其他事项 ......30
二十四、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30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募集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宗友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产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