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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3-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8-03-26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募集方案
(一) 基金概要
基金名称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基金发起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规模 无规模限制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二) 募集发售机构和地点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中国银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及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三)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四) 募集期限
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发行期从2008年3月31日至2008年4月
30日。
(五) 募集价格和认购份额计算
l、募集价格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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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制定和调整。
2、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0%
50万元(含)-200万元
1.0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3、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具体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六) 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
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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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果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募集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则不符合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
合同不生效。
如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
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发行方式及相关规定
1、管理人有权决定投资者每次认购、申购、赎回和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的最低限额,具体数额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保留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权利,必要时
予以实施。
3.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募集资金清算与交收
T日(认购日) 销售网点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和足额认购资金
认购数据由销售人发送注册登记人
T+1日 注册登记人将认购申请确认数据发送销售人
销售人将认购款连同认购费用划至基金发起人指定的清算帐户 T+2日
接受投资者查询
募集成功
注册登记人计算投资者认购份额,进行注册登记,有效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
为准。注册登记人将认购结果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F日(认购结束日)
F+1日
注册登记人将认购结果确认数据传送销售人
接受投资者查询
F+2日 基金发起人将认购款划向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产账户,认购
费划向基金管理人清算专户
F+3日 基金发起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基金资产账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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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进行验资,并出具正式的验资报告
募集失败
F日(认购结束日) 注册登记人汇总认购情况,确定资金利息截止日,计算认购期间利
息,将认购结果确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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