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09-06-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交银施罗德基金:关于开通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出业务的公告 查看原文

公告日期:2009-06-3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出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开通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银保本";基金代码:519697)转换出到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出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的基金范围
  自2009年7月1日起,投资者可将持有的交银保本基金份额转换出到本公司管理的下述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银货币";A级基金份额代码:519588,B级基金份额代码:519589)、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银增利";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519680;C类基金份额:519682)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下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代码:519688)、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银稳健",前端基金代码:519690)、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银成长",前端基金代码:519692)、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银蓝筹",前端基金代码:519694)和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银先锋",前端基金代码:519698)。
  由于在交银保本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所以由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交银保本的转换入业务暂时不予开通。如有特殊情况,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届时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开通交银保本的转换入业务,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转换入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转换业务办理地点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办理交银保本的基金转换出业务。上述代销机构中未代销本公司旗下所有基金的,则只办理该机构所代销的本公司旗下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如上述业务办理机构发生变动,本公司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三、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交银保本的基金转换出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四、基金转换费率
  交银保本转换出到前端收费模式下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先锋、交银货币、交银增利A类和C类基金份额,转换费率具体如下:
  转出基金转入基金持有时间转换费率(即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交银保本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筹
  交银先锋1年以内(含)2.0%
  1年至2年(含)1.6%
  2年至3年1.2%
  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以上0.0%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A类、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行调整,并最迟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交银保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B×C×(1-D)]/E
……
[点此查看完整公告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