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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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1-20
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1
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
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
1116 号文予以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
(含两年)的期间内封闭式运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
除外),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
称“本公司” ),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
信银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
称“中登” )。
4、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
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 B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募集期内开放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 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可视业务情况择时增开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5、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
机构(以下或称“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本公告中如无特别
说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 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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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自 2014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12 日止通
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
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
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或“投资者”) 。
8、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
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
过 5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 并
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
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 5 亿元人
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 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
自 T+2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则对
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
利息)超过募集上限,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
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而在该最后一个发
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交银施罗德丰润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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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
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
障碍。
(1)已持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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