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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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重要提示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7年4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9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7年5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章节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1月21日,其余内容
截止日为2020年12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1
三、 基金管理人...... 5
四、 基金托管人......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 基金的募集...... 6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6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66
九、 基金的投资...... 75
十、 基金的财产...... 88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89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4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6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97
十六、 风险揭示...... 102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7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5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8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5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4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发售公告: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3、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重要提示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7年4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9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7年5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章节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1月21日,其余内容
截止日为2020年12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1
三、 基金管理人...... 5
四、 基金托管人......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 基金的募集...... 6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6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66
九、 基金的投资...... 75
十、 基金的财产...... 88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89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4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6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97
十六、 风险揭示...... 102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7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5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8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5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4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发售公告: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3、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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