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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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5-05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
基金主代码680001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5月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和《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5年5月5日
赎回起始日2015年5月5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5年5月5日
2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不设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单笔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M<100万1.5%
100万≤M<200万1.2%
200万≤M<500万0.8%
M≥500万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Y<1年0.5%
1年≤Y<2年0.25%
Y≥2年0
注1: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注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1)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代销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100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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