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2-08-0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8-06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分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