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通量化价值 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已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管理人网站(www.htsamc.com)发布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
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关于准予海通稳健成长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263 号)准予,由海通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生
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根据《操作指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自《海通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

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本集合计划将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鉴于以上情况,为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集合计划更换管理人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相应变更为国泰海通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
17:00 止(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或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表决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4、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第 32 层 01-12 室单元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胡嘉炜

联系电话:95521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网络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6、短信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短信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7、录音电话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录音电话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提交按本公告规定的录音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8、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