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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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17
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和《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现将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投票表决时间自 2025 年 9 月17 日起,至 2025 年10 月14 日17:00 止。
2025 年 10 月 16 日,在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未达到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本次大会召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不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二、重要提示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
续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
本集合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
集,本集合计划将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并终止合同。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三、备查文件
1、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7 日
附件: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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