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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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2-28
关于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持有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终止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光大阳光北
斗星18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集合计
划合同”)的有关规定,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
划”)由于存续期届满,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此事项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集合计划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5年2月28日,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进入清算程
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集合计划的基本信息
集合计划名称: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代码:A类份额865040/C类份额860051
集合计划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原光大阳光北斗星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而言,下同)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
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后的第180天(即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后的第360天(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集合计划
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2021年8月30日
集合计划管理人名称: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二、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
《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
续至2025年2月28日。本集合计划自2025年2月28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2025
年2月28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大会”。
《资产管理合同》于2021年8月30日起合同变更生效,根据上述约定,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
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于2025年2月28日正常到期终止。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等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清算,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安排
1、本集合计划最后一个运作日为2025年2月28日,自2025年3月1日(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起
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出)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
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财产清算公告;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3)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集合计划剩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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