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君得诚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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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1
国泰君安君得诚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时间: 2020-04-21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泰君安君得诚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简称 君得诚混合
基金主代码 95203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03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君得诚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公告依据 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
《国泰君安君得诚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
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
赎回起始日 2020-04-24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君得诚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95203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暂停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赎回费率
君得诚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180 天 0.75%
180≤N<365 0.50%
365 天≤N 0.00%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赎回的开始时间。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或者转换。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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