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在中国内地进行分派的补充提示(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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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08
有关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在中国内地进行分派的补充提示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管理人名称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代理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关年度分派
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派为2016年度第10次分派
本次分派的基金份额类别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现金红利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现金红利
本次分派的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968001
968004
本次分派的基金份额类别每份额的分派金额(单位:元/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
0.0592
美元:
0.0319
本次分派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年化派息率(%)
税前:7.18%
税后:7.18%
税前:3.81%
税后:3.04%
注:
1. 有关本次分派的全部信息投资人可参阅基金管理人于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登载的基金分派成分文件。
2. 本基金的人民币对冲份额及美元份额的类别为累计类别通常不会支付收益分配。所有收益将累积及再投资于本基金的相关类别。
3. 基金管理人拟在扣除以“(每月派息)”为后缀的类别分别应占的开支后,将该等类别在每一会计期间分别应占收益的最少85%(按香港有关会计准则核算),分别分配给该等类别的份额持有人。
4. 税前年化派息率= [(1 +税前每单位份额的分红金额/除权日基金的单位净值)^ 12]- 1
税后年化派息率=[(1 +税后每单位份额的分红金额/除权日基金的单位净值) ^12]- 1
5. 请务必注意,正数派息率并不代表正回报。税前/税后的年化派息率是基于最近一次派息的数据进行计算且假设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派方式,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全年派息率。投资者不应只根据上述表内的资料作出任何投资决定。投资者应参阅基金的有关销售文件(包括产品资料概要)所载详情,包括风险因素。投资涉及风险。过去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
6. “(每月派息)份额”旨在每月进行分派。分派率并不保证,本基金的分派来源可能为本金。
7. 由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个人和机构)将面临不同的税率,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税后年化派息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2. 与分派相关的其他信息
中国内地权益登记日
2016年10月31日
中国内地除息日
2016年10月31日
中国内地现金红利发放日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968001)
2016年11月10日
PRC美元份额(968004)
2016年11月11日
分派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次分派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全体份额持有人。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财税[2015]125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对基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相关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地投资者如需了解其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中国税收政策,请查阅财税[2015]125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地代理人就本次分派的基金份额类别每份额应为内地个人投资者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约为人民币0元(交易代码968001)和美元0.0064元(交易代码968004)。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将所有内地个人投资者分派红利总金额统一扣税后再进行税后红利的明细分摊处理,因此依照前述每份基金份额类别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而计算所得的投资人所持份额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与投资人实际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可能存在尾差。
有关本次分派成分比例及与税款有关的事项的详细信息请参阅基金管理人于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登载的基金分派成分文件。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中国内地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派权益,中国内地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派权益。
3.2 此次分派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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