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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基金分派成分(2016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1-04

详情请联系上投摩根投资顾问、代销机构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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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互认基金系列:仅供中国内地公众查阅 2016 年 11 月
基金分派成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洲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本基金将有限度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项目。
本基金须承受可能影响债券价格之利率风险、信贷、新兴市场、货币、流通性风险、与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的特别风险
因素,以及货币对冲类别的对冲及类别货币相关风险。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债务证券之投资,可能须承受相比投资级别债券
较高之流通性风险及信贷风险,并增加投资损失之风险。人民币对冲类别的人民币货币及货币对冲类别风险。人民币现时不可自
由兑换。将境外人民币( CNH)兑换为境内人民币( CNY)是一项货币管理程序,须遵守由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
概无保证人民币不会在某个时间贬值。在极端市况下市场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兑换时及获受托人批准后,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
赎回所得款项及╱或分派。
当基金所得之收入并不足够支付基金宣布之分派时,管理人有权可酌情决定该分派可能由本金拨款支付。投资者应注意,从本金
拨款支付分派即代表从投资者原先投资基金之款额或该项原先投资应占的任何本金增值退回或提取部分金额。基金作出任何分派
均可能导致每份额资产净值实时下跌。
内地投资者买卖本香港互认基金取得的转让所得,个人投资者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投资者从本香港互认基金分派取得的收益,个人投资者由本香港互认基金在内
地的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对基金投资者的税收政
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相关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
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
产生的影响。内地投资者如需了解其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中国税收政策,请查阅财税[2015]125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投资者可能须承受重大损失。
投资者不应单凭本文件作出投资决定。

资料来源:摩根资产管理。
请务必注意,正数派息率并不代表正回报。投资者不应只根据上述表内的资料作出任何投资决定。投资者应参阅基金的有关销售文件(包括产品资料概要)所载
详情,包括风险因素。投资涉及风险。过去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
「 (每月派息)份额」旨在每月进行分派。分派率并无保证。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风险因素。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无保证,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
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新兴市场投资的波动程度或会较其他市场更高,并通常对价格变动较敏感,而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风险也因此而较大。另外,
这些市场的经济及政治形势亦会比成熟经济体系较为动荡,以致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价值构成负面影响。
本文件所述基金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售。该基金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其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
范适用香港法律及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摩根资产管理涵盖摩根大通集团旗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在香港经营摩根资产管理的集成基
金业务,是本文件所载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国际信托与摩根资产管理的合资公司,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基金
管理资格。
本文件所载的任何内容均来自于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保证或负责本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及可靠性,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就
其此所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所载资料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或发售或邀请认购任何证券、投资产品或服务。
本文件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的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拟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发。本文件
并未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审阅。
详情请联系上投摩根投资顾问、代销机构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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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要求而编订的基金分派成分:
除息日 报价货币 每份额分派金额
从本月可分派基金收益净额(一)
中支付
自上月除息日+1 日起
计至除息日
从本金中支付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2016 年 10 月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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