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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4-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产品概要(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4-22

# 由于所有类别的费用结构相同,故只计算及发布单一经常性支出比率。经常性支出比率是
根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年度费用计算,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经常性支出比率代
表对相关类别征收的经常性费用总数占该类别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产品资料概要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发行人: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四月
本概要提供有关本基金的重要资料。
本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请勿仅凭本概要作投资决定。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不含业绩表现费: 2.03%
含业绩表现费: 2.49%
交易频密程度: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每交易日
人民币(对冲)份额
计价货币: 人民币
收益分配政策: 就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目
前不拟从本基金作出收益分配。
财务年度终结日: 12 月 31 日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的
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最低赎回要求如下:
类别 人民币(对冲)份额
最低申购金额
首次:人民币 50,000 元
后续: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保留针对本类别基金份额豁免最低首次申购金额和
最低后续申购金额要求的权利。
最低持有额 二者中较少者: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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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50,000 份基金份额;或
(ii) 50,000 港币的等值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一般地或按个别情况全权酌情决定豁免本基金的
最低持有额规定。
最低赎回要求 1,000 份基金份额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人民币(对冲)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
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进行查询。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本基金” )是基金管理人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本基金前受托人
Cititrust Limited 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订立信托契约,在香港法律下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致力通过投资于与中国相关的上市股票,为投资者提供长期资本增值。
策略
本基金致力通过投资在中国成立或于中国境外成立、其大部分业务收入与中国有关的公
司达致其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香港、上海及/或深圳上市的股票。一般情况下,资产分布策略
为:基金至少 70%的非现金资产将投资于香港股票,而 0%至 20%的非现金资产将投资
于在上海及/或深圳上市的股票(A 股及 B 股的投资可经由不同的方法取得,包括间接投
资,例如通过投资于本身投资于相关中国上市证券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及/或其他基金及
/或衍生工具,以及直接投资(就 A 股而言,例如通过沪港通及/或其他相关机制,待其
他机制启动后进行))。此外,本基金最少 80%的非现金资产将投资于中国相关投资。
本基金投资的公司,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未有适当反映其内在价值的公司。
本基金可使用衍生工具用作对冲及/或投资用途(尽管如此,衍生工具不会被广泛或主要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3
用于投资目的)。 本基金用作投资用途的衍生工具将大致分属两个类别: (i)不产生任何杠
杆作用及主要用于进入受限制市场(如 A 股市场)的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连接产
品、参与票据及总回报掉期;及(ii)其他类型的创造杠杆效应的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交易的或柜台买卖的期权和期货。
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一致: (a)本基金持有用作投资目的的权证及期权总值,按所支付溢
价总额计,不可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及(b)本基金可将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为对冲目的而订立的期货合约(参考合约价的净总值,不论应付本基金或本基金
应付)及商品(包括实物商品及以商品为基础的投资)。
本基金可仅就对冲用途通过衍生工具建立短仓。
如上述策略有任何变动, (如需要)会寻求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及在变动生效前事先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960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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