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信托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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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30
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信托契约1
整合版本
更新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与
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前称“海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就
海通精选基金系列
订立的
信托契约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历山大厦 5 楼
传真: 28100431
电话: 282592112
目 录
条款 标题 页码
1. 定义及释义 4
2. 信托的构成及成立投资基金 5
3. 份额持有人 9
4. 份额的发行及转换 9
5. 赎回份额 10
6. 估值、价格及暂停 10
7. 投资权力 11
8. 投资限制 16
9. 借款 18
10. 与关联人士进行交易 20
11. 基金资产的保管 24
12. 基础货币及类别货币 27
13. 收益分配 29
14. 持有人名册 35
15. 证明书 37
16. 转让 37
17. 过户 39
18. 报告 40
19. 向持有人付款 44
20. 费用、收费及开支 46
21. 有关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条文 52
22. 有关受托人的条文 64
23. 有关基金管理人的条文 68
24. 受托人的退任或罢免 73
25. 基金管理人的罢免或退任 76
26. 将信托移至另一司法管辖区 78
27. 广告 80
28. 终止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 80
29. 通知 85
30. 审计师 87
31. 本契约的修改 87
32. 持有人大会 893
33. 副本 89
34. 管辖法律 89
35. 本契约的复印件 89
36. 不可抗力 90
37. 预扣税的证明等 90
附表 1 – 释义 92
附表 2 – 份额的发行及转换 102
附表 3 – 赎回份额 114
附表 4 – 估值规则 124
附表 5 – 暂停 134
附表 6 – 投资及借款限制 137
附表 7 – 以投资基金资产支付的其他费用、成本及开支 156
附表 8 – 持有人大会 160
附表 9 – 名册 168
附表 – 10 169
第 I 部分 – 成立新投资基金或新类别的通知 169
附表 – 10 171
第 II 部分 – 初始投资基金 171
附表 – 10 172
第 III 部分 – 补充契约的形式 172
附表 11 – 税项 1764
订约方:
(1)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其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 1 号(“受托
人” );
(2) 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前称“海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其注册办
事处位于香港德辅道中 189 号李宝椿大厦 22 楼(“基金管理人” )。
兹订立本契约以证明如下:
1. 定义及释义
1.1 定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本契约所用词语及词汇具有附表 1 所赋予的各自涵义。
1.2 释义规则
1.2.1 “本契约” 指本契约以及本契约的附表及附录(经补充契约的不时修订)。
1.2.2 份额“ 类别” 解释为某一投资基金份额的某一类别(可以不同的货币计
价)。
1.2.3 “酌情” 解释为行使该等酌情权力的相关人士的唯一且全权酌情。
1.2.4 表明单数的词语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表明一个性别含义的词语包括其他
性别; 表明人士的词语包括法人; 对任何法规的提述被视为对不时修订、
替代或重新颁布的该法规的提述; 及对守则的提述被视为对不时修订、替
代或重新颁布的该守则的提述。5
1.2.5 本契约的标题只为方便参阅, 不影响其解释。在本契约中对条款、附表及
附录的提述指本契约的条款及附表及附录。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否则对子
条款的提述为提述所指的条款的相关子条款, 而对段落的提述为提述所指
的附表的相关段落。
1.2.6 本契约中须经香港证监会同意或批准、通知香港证监会或获香港证监会接
纳的任何条款应当解释为: (i)当且仅当信托或相关投资基金(视情况而定)
获认可须要该等同意、批准、通知或接纳(视情况而定); 及(ii)仅在守则规
定须取得有关同意、批准、发出有关通知或获得接纳的范围内须要该等同
意、批准、通知或接纳(视情况而定)。
2. 信托的构成及成立投资基金
2.1 信托的名称及声明
2.1.1 信托于本契约日期成立, 称为海通精选基金系列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
人不时同意并共同以书面方式议决采纳的其他名称, 并包含所有投资
基金。
2.1.2 受托人应按照各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目按比例, 为持有人以信托形式
持续保管基金资产, 并且须受本契约及相关补充契约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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