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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信托契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3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信托契约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受托人”)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设立

博时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



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

西盟斯律师行
香港英皇道 979 号太古坊一座 30 楼

电话:+85228681131 传真:+852 2810 5040 DX 号码:225023 Wanchai

FM/072323-00002/RUH/MKSN i L_LIVE_APAC1:5711495v2

本契约乃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由以下各方签订:-

(1)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址为香
港中环康乐广场 1 号怡和大厦 4109 室(下文简称“基金管理人”);及
(2)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 1 号(下文简称“受托人”)。
背景

(A) 博时投资基金乃根据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 月 5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设立,并经不
时补充和修订(下文简称“主契约”)。

(B) 根据主契约第 42.1 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通过契约为任何目的考虑,在其认为
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修改、变更或增加本主契约的条款,但前提是受托人
和基金管理人各自书面证明其认为此类修改、变更或增加不会对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实质不利
影响、不会在任何实质程度上减轻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对持有人的任何责任,
并且不会导致基金资产应支付的成本和收费金额增加(与补充契约相关的成本、收费、费用
和支出除外),否则在未经整体利益受到影响的持有人特别决议批准下,或未经特定子基金
或一个或多个类别的持有人的特别决议批准下,不得进行此类修改、变更或增加,且涉及重
大变更的此类修改、变更或增加不应当对任何持有人施加任何义务,以就其基金份额进一步
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与其相关的任何责任。

(C) 根据主契约第 42.1 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修订及重述主契约。

本契约内容如下:-
1. 本契约为主契约的补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主契约所界定的词汇及表达于本契约中具有相
同的涵义。

2. 自本契约日期起生效,主契约应按照本契约附件中规定的方式进行修改和重述。
3.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均特此证明,本契约对主契约的各项修改、变更及增加:

(A) 并无对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不会在实质上解除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
任何其他人士对持有人应负的任何责任,且将不会增加基金资产的任何应付成本及
收费(就补充契约产生的成本、收费、费用及开支除外);或

FM/072323-00002/RUH/MKSN ii L_LIVE_APAC1:5711495v2

(B) 对遵循任何财政、法定或官方要求(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属必需;或

(C) 旨在更正明显的错误。

4. 除本契约明文修改者外,只要其与基金有关,主契约应持续具有完全效力及有效,就此与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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