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7 09:11:21 股吧网页版
关于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修改法律文件并增加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关于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修改法律文件并增加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公告

本公告为重要文件, 敬请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专业财务意见。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告所载内容及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尽其所知及所信, 未遗漏可能导致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性的其他事实。
本公告中未经定义的词汇, 与日期为2025年6月的《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词汇具有相同含义。
基金管理人特此向投资者公告以下有关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本基金”)法律文件的修改。

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 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5 年 7 月 4 日起新增人民
币派息类别 M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和 HM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人民币派息类别”)在内地销售。并且,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现行在香港发布的《百达香港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对《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亦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 新增人民币派息类别

1. 基金代码

份额类别 基金代码

M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968175

HM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968176

2. 在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后聘任的或内地代

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
“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投资者可登录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
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各内地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 申购、赎回份额的计价货币

人民币派息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进行申购, 赎回
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4.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目前人民币派息类别的申购费费率为 3%, 暂不收取赎回费, 转换费暂不适用。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调整
上述费用的费率, 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
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 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及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
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
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申购/赎回日。

有关香港申购/赎回日的定义, 请见《招募说明书》之《关于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
略收益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补充说明书”)“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
明”之“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
易日”。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
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
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
不同的交易手续, 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
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6. 申购价和赎回价

人民币派息类别在内地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不包括申购费)为人民币 10 元。
发售首日后, 于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及赎回价为人民币派息
类别于估值日(就该申购日/赎回日而言)的估值点的份额净值, 并将以截位法保留
至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其他小数位), 该等凑整相应的任何金
额将累计归于本基金。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扣除其可能估计为合适的补贴金额(如有), 以反
映(i)……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