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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7 10:06:23 股吧网页版
摩根宜安香港基金:2025信托契约/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7


日期 2025年3月27日

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

作为管理人



Cititrust Limited

作为受托人

成立

摩根宜安香港基金

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

本契约于2025年3月27日订立
订约方为:
(1) 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管理人”),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
打大厦19楼;及
(2) Cititrust Limited(“受托人”),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花园道三号冠君大厦50楼。本契约将取代于1998年9月16日所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摩根宜安香港基金(“本基金”)乃据其成立。
鉴于:
A. 本基金根据于1998年9月16日所订立的信托契约成立,该信托契约分别经于2000年10月26
日、2004年5月27日及2005年6月10日所订立的三份补充信托契约修订,并经于2010年10月
28日所订立的契约修改及重述,并分别经于2012年12月20日及2015年6月12日所订立的两份
补充信托契约进一步修订,并经于2017年10月24日所订立的契约修订及重述,以及经于2019
年12月30日、2020年7月10日、2021年7月31日及2022年6月13日所订立的契约进一步修订及
重述。
B. 根据基础条款第30.1(A)(i)条,受托人及管理人可以契约形式修改、变更或补充信托契约的条
款,但须受限于该第30.1条所规定的限制。
C. 管理人及受托人已提出根据本契约第2条所载条文对信托契约进行修订及重述,自2025年3月
27日起生效。
本契约现载列如下:
1. 释义

于本契约中:

(A)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信托契约中所定义的词汇和表达在本契约中具有相同含义;

(B) 任何法规、法例条文或法定文书的引述都应被视为对该等法规、法例条文或法定文书
本身的引述,或其不时修订、修改或重新发布的版本的引述;

(C) “本契约”应(根据上下文)包括管理人和受托人(和/或其各自继任人)订立及明
确作为本契约补充的所有契约;及

(D)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作为本契约释义之内容。

摩根宜安香港基金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

2. 信托契约的修订及重述
2.1 自2025年3月27日起,信托契约应被修改及重述,而管理人、受托人及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
义务应受本契约附件所载的经修订及重述条文及基础条款所规限并据此作出解释。
2.2 受托人特此证明,根据基础条款第30.1(A)(i)条及《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
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第II节《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第6.7(b)条,其认为通过本契约第2.1条修改信托契约不会严重损害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会
在实质上免除受托人、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对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也不会增加
基金资产应付的成本及费用(与本契约有关的成本、收费、费用及开支除外)。
3. 副本

本契约可签署为一式多份,每份经本契约一方或多方签署的副本均为正本,所有副本共同构
成同一份文书。
4. 管辖法律及司法管辖区

本契约受香港法律管辖并应依其解释。香港法院对与本契约有关的任何争议的解决拥有非排
他性司法管辖权。因本契约而引起或与本契约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法律诉讼或法律行动据
此均可提交至香港法院。
兹证明本文件于文首所示日期作为契约签署及交付。
于此加盖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 )

公章 )

见证人: )

)

)

作为契约由 )

Cititrust Limited )

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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