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合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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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2-1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第 2 版)
管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1
第二部分前言......2
第三部分释义......5
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11
第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13
第六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4
第七部分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
第八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31
第九部分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第十部分集合计划的托管......43
第十一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44
第十二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46
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财产......53
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54
第十五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六部分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七部分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八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九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74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6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7
第二十二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效力......7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9
第二十四部分集合计划合同内容摘要......80
第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东风 5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东风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0 年 1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2 号文核准设立,自 2010 年 3 月 15 日起
开始募集,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正式成立。
东风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5 年 7 月进行了合同变更,主要修改了集合计
划的终止条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8〕39 号)的规定,东风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 2021 年 6 月 7 日起,《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
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东风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
同》同日起失效。原东风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
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变更为 A 类集合计划份额。
第二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是规定
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相关的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集
合计划合同有冲突,均以集合计划合同为准。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
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持有人(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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