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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5:09:16 股吧网页版
关于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关于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
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切实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至 2025年 11 月 30 日,并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和《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限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
期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延长为“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
存续期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
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
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22 年 1 月 11 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详见附件《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特殊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开放期(2025 年 7 月
11 日至 2025 年 7 月 17 日),在特殊开放期内赎回不收取赎回费。若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延长存续期限事宜的,可于特殊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自行通过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相关事宜。

四、本集合计划后续方案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相关要求,为切实保护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已与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前海联合基金”)协商一致,拟将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变更为前海联合基金,并同步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事项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批复并履行完必要程序后方可实施,期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具体变更事宜以届时公告为准。本公司将与前海联合基金密切协同合作,遵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等的约定,妥善推进各项流程,确保变更工作平稳实施。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详 细 情 况 ,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www.shzq.com)查阅《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关资料。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
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hzq.com)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对照表》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7 月 8 日

(一)《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序 位置(原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合同条款



1 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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