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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1:19:40 股吧网页版
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会议”)的召开情况、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17:00止(纸质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短信投票以短信表决通道的记录时间为准,网络投票和电话投票以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系统记录时间为准),计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权益登记日本集合
计划总份额为 10,822,063,688.63 份。经统计,参与投票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 6,872,167,228.95 份,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63.50%,达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法定条件,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参加大会且有权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 6,733,282,997.90 份集合计划份额表示同意,50,726,781.48 份集合计划份额表示反对,88,157,449.57 份集合计划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占参加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对应的集合计划份额的 97.98%,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公证费、律师费),不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二、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
会议议案,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表决事项为管理人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的《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一《关于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1、解除《资产管理合同》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已通过销售机构以电子签名方式
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安排,应当在 2025 年 12 月 18
日 15:00 前向销售机构申请解除《资产管理合同》,销售机构审核确认后为投资者解除《资产管理合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赎回其全部份额并关闭投资者申购、
赎回本集合计划的权限;如投资者未在 2025 年 12 月 18 日 15:00 前申请解除《资
产管理合同》,将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变更后的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其持有的份额将结转为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因涉及管理人变更,对于已与管理人和服务机构签署了《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快速取现业务
协议》(以下简称“《快取协议》”)的投资者,如未在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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