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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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自 2021 年 1 月 26 日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并据此修订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500ETF;中证 500ETF
基金主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0500
申购赎回代码 51050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2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证
公告依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 集合申购业务的办理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股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有权以集合申购清单或相关公告等形式规定参与集合申购的成份股具体条件。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期间,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一)业务办理时间
自 2021 年 1 月 26 日起,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本基金集合申购的具体开放日为基
金管理人公布集合申购清单日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或集合申购清单为准。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规定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确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暂停集合申购的除外。
(二)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证券及其他对价。
3、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集合申购应遵守《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
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集合申购公告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应保证提交集合申购申请的股票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集合申购对价,则集合申购申请失败。
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 日集合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集合申购证券和基金份额的
交收登记,并将结果发送给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T+10 日内办理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清算交收。
若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集合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 4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最低申购数量或数量上限,并通过集合申购清单等方式公布。
3、基金管理人可设定集合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集合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集合申购清单等方式公布。
4、拒绝或暂停集合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本基金当日集合申购总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拒绝集合申购申请。
(2)本基金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达到该证券集合申购数量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使用该证券集合申购的申请。
(3)本基金在集合申购期间,当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出现流动性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4)集合申购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承诺、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他减持相关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集合申购申请。
(5)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或协议等规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的情形。
当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投资人的集合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5、部分拒绝集合申购申报的处理方式
(1)若因集合申购总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且有不同证券参与集合申购的,不同证券之间将按照有效申报数额进行比例确认,确认数额应符合投资人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的要求。投资人集合申购费率按照集合申购申请确认的数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2)若有多个投资人用同一证券参与集合申购,且申购数量超过该证券集合申购数量上限的,将进行比例确认,确认数额应符合投资人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的要求。投资人集合申购费率按照集合申购申请确认的数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集合申购的对价
1、集合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证券及其他对价。集合申购对价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布。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集合申购清单格式和公布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投资者在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不超过 0.2%的标准收取申购费用,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六)集合申购证券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公布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数据和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证券。基金管理人自 T+1 日起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 T+10 日内根据预先收取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下同)和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买入价格加交易费用,下同)等完成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清算和交收,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高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等,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低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等,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T+9 日前,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等,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9 日日终仍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已买入的部分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 T+9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证券价值的差额等,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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