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2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公告
根据《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512660,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自 2023 年 2 月 6 日开通集合申购业务,
并据此修订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泰中证军工 ETF
场内简称 军工 ETF(扩位简称:军工 ETF)
基金代码 51266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7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泰中证军工
公告依据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中证军工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等
二、集合申购业务的办理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期间,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一)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业务办理时间
自 2023 年 2 月 6 日起,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本基金集合申购的具体开放日为基
金管理人公布集合申购清单日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或集合申购清单为
准。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规定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暂停集合申购的除外。
(三)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证券及其他对价。
3、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集合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
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应保证提交的成份证券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集合申购对价,则集合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 日集合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集合申购证券和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