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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9 19:06:41 股吧网页版
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0

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具体而言: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回购、证券借贷、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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