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5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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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3-06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5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一)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以下
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3】 35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
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且
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 T 日可卖出与赎回,而 T 日申购
的 ETF 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 T+1 日方可卖出和赎回; T 日
买入的基金份额, T 日可以赎回或卖出。由于登记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
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
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
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七)本基金投资恒生消费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
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
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
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
申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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