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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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2-19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 年 2 月 19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扩位简称 沪港深 300ETF
基金主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7300
申购赎回代码 51730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2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2 月 24 日
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2 月 24 日
注: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证券简称为“AH300ETF”,扩位简称为“沪港深 300ET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沪市组合证券及深圳、香港市场全现金替代,对于全现金替代部分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投资人在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港股通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 申购、赎回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及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2)条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其中沪市采用组合证券模式,深市和香港市场采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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