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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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3
十五、禁止行为......3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6
十七、违约责任......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0
二十、其他事项......4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0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已募集发行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
法定代表人:徐勇
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年4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686.3786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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